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党和国家相关法规、文件以及我院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局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四条 我局公开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五条 局内职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 我局主动公开信息包括:
(一)局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年度报告等有关工作信息;
(二)局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人事人才、财政经费等有关信息;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中如包含按第七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则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信息进行部分公开。
第七条 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我局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条第(二)项所称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如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相关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可以予以公开。
本条第(三)项所称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如不属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范围,将被列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第八条 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之外的信息,为依申请公开信息。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协调、指导、督促局属各单位(部门)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检查局属各单位(部门)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我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我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五)协调、督促局属各单位(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以及对公开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应当明确落实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积极完成与本单位(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局网站是我局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综合利用局机关宣传屏、宣传橱窗、情况通报、年鉴等,及时公开信息。在局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设置信息公开目录,建立有效链接,局属各单位(部门)及时维护更新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是局信息公开的重要工具,应当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局职工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限期作出答复: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答复;
(三)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局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我局予以更正;我局无权更正的,告知申请人,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许可,申请人不得对第三方透露其通过申请获取的我局信息。申请人擅自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我局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财务部门直接收取。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我局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五条 在每年的3月底前公布我局上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局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党委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和下属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违法违纪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委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举报。党委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